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68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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