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等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伍佰零捌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