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告 施芳玲 被告 謝大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原告原聲請對被告謝大銳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謝大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
103年8月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時起3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6萬9,404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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