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桃園市楊梅區裕成里辦公處法定代理人 李鴻鈺 原告 吳仕賢 原告 謝丞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添德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計算式:197-2及000-0000等地號面積為140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0元=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