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告 陳麗靜 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補字第456號裁定,命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622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03年8月7日送達與原告本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其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乙節,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