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00號原告 盧春松
劉豊嬌 盧秀卿 盧夏蓮 盧夏玲 兼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寶月 被告 呂陳寶魂 訴訟代理人 呂紹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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