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劉儼漢 被告 陳清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系爭3筆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金額為據,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