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3號聲請人 吳立彭 上列被告因竊盜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逮捕,並解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吳立彭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本院認聲請應駁回,理由如下:聲請人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逮捕到案後,並解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北市政府北投分局權利通知書、逮捕通知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在卷可佐,依卷內證據以觀,其逮捕、拘禁過程合法,尚無證據證明聲請人所指之情事存在,故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5日
刑事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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