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
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
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