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聲請人 方得鈺 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淳淳 、 方娟娟 、 方麗慧 、 方彥岱 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