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14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子凌
       周忠泰
被   告  陳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三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盛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