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秀珠 、 陳雅茹 、
、 陳怡靜 (上列3人均為 陳俊文 之繼承人,下稱被告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怡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異議效力及於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被告賴秀珠、陳雅茹,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
,並檢附系爭2筆債權之交易明細表(含歷次借支金額、還
款金額、累計情形、本金及利息分別列計),請自行核算請
求金額是否正確。另請一併查報有無於本院107年度司繼字
第1294號裁定公示催告期間內向被繼承人陳俊文之繼承人報
明債權?如有報明,請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未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請更正訴之聲明,就賸餘遺產行使
權利。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
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等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