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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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304號
原 告 蔡茂興
訴訟代理人 蔡明憲
被 告 陳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陳報原告同意
車馬費指定用途之證明及錄音譯文、聲請傳訊證人之理監事姓名
地址。
兩造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當初同意或決議之具體內容
?又該筆全體車馬費交由被告保管後之款項屬何人所有?要用於
何用途?如要動用要經過何程序?又理監事就此爭議是否有新決
議之具體內容?
兩造應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
辯論,原告本人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