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黃楊思玉 法定代理人 黃朝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美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54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豐澤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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