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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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張全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千羽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具狀陳報被告千羽企業社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含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登記資料、組織類型及正確法定代理人
  資料等),另請查報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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