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世芬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柒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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