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小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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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虎小字第1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姵綸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基準
放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機動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