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6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30,67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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