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交簡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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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為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4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為中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
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增載前科如下:一、被告於民國79年間曾犯過
失致死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79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於民國
80年3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又於民國90年間,犯
公共危險罪(酒醉駕駛)及偽造文書罪,及民國93年間犯偽
造文書罪,經高雄地方法院分別處拘役50日及有期徒刑5月
,及4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甫94年10月12日執
行完畢,竟不知悛悔,再犯本罪(不構成累犯)。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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