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376號
原   告  邱阿圓
被 上訴人 僑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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