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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