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維毅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