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告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9,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