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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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億欽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義欽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表人宋 汝堯 訴訟代理人 陳舜杰
莊上慶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之代表人送汝堯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之代表人 曾清煙 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變更為 宋汝堯 ,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並提出財政部104年6月29日台財人字第00000000000號令為證。經核被告之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