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40號原告 陳國慶 被告 郭永芳
張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