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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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82號原告復興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藍寶忠人之1被告 葉清吉
葉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103元(計算式:39,860元/平方公尺×12.12平方公尺=483,10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