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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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37號聲請人A01住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A01(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前為收養人甲○○、乙○○○共同收養為養女,茲因收養人甲○○、乙○○○已分別於民國107年4月26日、110年8月25日死亡,現聲請人欲回復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之法律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為證,堪以認定。而聲請人之生父甲○○、生母乙○均已死亡,其本生家庭之兄弟姊妹己○○、丙○○、戊○○、丁○○及養家之兄弟庚○○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稽,其中己○○亦到院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見本院112年11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又聲請人自陳並未繼承養父母之財產,參以本件查無收養人之遺產稅申報資料,而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養人乙○○○查無財產,收養人甲○○雖有財產,然價額非鉅,堪認本件終止收養並未有因繼承鉅額遺產致顯失公平之情事。綜觀全案卷證,本件聲請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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