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游菊 代理人 黃素珍 上列聲請人因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長年居住花蓮縣,前經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所通知,謂聲請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7年度亡字第34號民事裁定(下稱上開裁定)宣告死亡確定;因聲請人現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依職權調閱士林地院107年度亡字第34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查核結果:
⒈上開裁定宣告死亡者係 何菊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
蹤前戶籍設臺北市○○區○○里00000000號),而非本件聲請人游菊。
⒉上開裁定理由欄二已記載「‧‧‧至於雖有『游菊』之人
具狀稱其即為『何菊』,惟依相關戶籍資料,游菊係00年0月0日出生、其父母為 林水泉 、 游阿免 ,與聲請人所稱何菊係00年0月0日出生、其父母為 何水泉 、 何游 阿勉 ,應非同一之人‧‧‧」等語(見士林地院上開卷宗第111頁正面、第113頁背面、第132頁背面)。依上述文義觀之,可認上開裁定非對本件聲請人游菊宣告死亡,本件聲請人游菊並未經法院為死亡宣告。
㈡惟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羅鎮戶字
第1100000129號函說明四記載「臺端與本轄已辦竣死亡宣告人『何菊』疑似為同1人」等語,此必致本件聲請人游菊在公、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受到極大程度之影響,本院因認本件聲請人堪認係利害關係人,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上開裁定。
㈢本件聲請人游菊既已聲請撤銷士林地院上開裁定,而士林地
院上開裁定宣告死亡者(失蹤人)係何菊,何菊失蹤前戶籍設臺北市○○區○○里00000000號,則本件應專屬士林地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士林地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