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獻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於自由裁量之外部、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各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均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3次)│有期徒刑8月(16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一、101.12.19│一、101.12.19│一、102.03.21│││二、102.09.12│二、102.12.30│102.03.29│││102.09.14│三、102.05.03│102.04.01│││102.09.25│四、102.05.12│102.04.03│││三、102.09.13│五、102.06.28│102.04.25│││102.09.13│六、103.03.12││││102.09.25│103.03.12││││102.12.23│103.03.13││││102.12.13│103.03.24││││103.03.25│103.04.07││││103.04.07│七、103.04.08││││103.04.09│八、103.03.17││││103.04.11│九、103.03.31││││103.04.15│十、103.03.06││││103.04.17│103.03.17││││103.04.18│十一、103.03.17││││103.04.21│十二、103.04.08│││││十三、103.04.10│││││十四、101.12.25│││││十五、102.04.03│││││十六、102.05.0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532、6501、7423、7787│532、6501、7423、7787│532、6501、7423、7787│││號;103年度偵字第615、│號;103年度偵字第615、│號;103年度偵字第615、│││2788、3120、3417、3968│2788、3120、3417、3968│2788、3120、3417、3968│││、3980、4977、5885、59│、3980、4977、5885、59│、3980、4977、5885、59│││97、6565、7506、8069、│97、6565、7506、8069、│97、6565、7506、8069、│││8291、8696、10790號;1│8291、8696、10790號;1│8291、8696、10790號;1│││04年度偵字第3430、4197│04年度偵字第3430、4197│04年度偵字第3430、4197│││、4876、5309號;103年│、4876、5309號;103年│、4876、5309號;103年│││度蒞追字第5號;104年度│度蒞追字第5號;104年度│度蒞追字第5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103年度│蒞追字第6號;103年度│蒞追字第6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71、352、35│偵緝字第171、352、35│偵緝字第171、352、35│││3、354號│3、354號│3、35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實││8、549、550、551、552│8、549、550、551、552│8、549、550、551、552││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決││8、549、550、551、552│8、549、550、551、552│8、549、550、551、552││││號│號│號││├──────┼───────────┼───────────┼───────────┤││確定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①編號1至6之罪刑為臺中高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8、549、550、551、5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98號)│││②編號1至8之罪刑為臺中高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彰化地檢106執更字第1232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5次)│有期徒刑11月(2次)│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一、101.12.12│一、102.02.20│一、102.12.24│││102.01.17│102.03.27│102.11.18│││二、103.03.26│102.04.23│102.12.09│││103.03.27│102.04.30│102.03.20│││103.04.01│102.05.06│102.03.27│││三、103.04.03│二、103.04.21│102.06.03│││四、103.04.09││102.04.10│││五、101.12.26││102.04.12│││││102.05.03│││││102.05.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532、6501、7423、7787│532、6501、7423、7787│532、6501、7423、7787│││號;103年度偵字第615、│號;103年度偵字第615、│號;103年度偵字第615、│││2788、3120、3417、3968│2788、3120、3417、3968│2788、3120、3417、3968│││、3980、4977、5885、59│、3980、4977、5885、59│、3980、4977、5885、59│││97、6565、7506、8069、│97、6565、7506、8069、│97、6565、7506、8069、│││8291、8696、10790號;1│8291、8696、10790號;1│8291、8696、10790號;1│││04年度偵字第3430、4197│04年度偵字第3430、4197│04年度偵字第3430、4197│││、4876、5309號;103年│、4876、5309號;103年│、4876、5309號;103年│││度蒞追字第5號;104年度│度蒞追字第5號;104年度│度蒞追字第5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103年度│蒞追字第6號;103年度│蒞追字第6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71、352、35│偵緝字第171、352、35│偵緝字第171、352、35│││3、354號│3、354號│3、35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實││8、549、550、551、552│8、549、550、551、552│8、549、550、551、552││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決││8、549、550、551、552│8、549、550、551、552│8、549、550、551、552││││號│號│號││├──────┼───────────┼───────────┼───────────┤││確定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①編號1至6之罪刑為臺中高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41、548、549、550、│││551、5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98號)│││②編號1至8之罪刑為臺中高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彰化地檢106執更字第1232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一、102.11.08│一、103.01.28│一、102.02.25│││103.03.03│103.03.14│102.02.26│││││102.03.20│││││102.04.08│││││102.04.09│││││102.04.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85、4145、6716號;105│385、4145、6716號;105│1829號│││年度蒞追字第8號│年度蒞追字第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34、33│106年度上易字第334、33│108年度易字第307號││實││6、337號│6、337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9日│106年6月9日│108年4月24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34、33│106年度上易字第334、33│108年度易字第307號││決││6、337號│6、337號│││├──────┼───────────┼───────────┼───────────┤││確定判決日期│106年6月9日│106年6月9日│108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①編號7至8之罪刑為臺中高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4、336、3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彰│2804號│││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389號)││││②編號1至8之罪刑為臺中高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彰化地檢106││││執更字第1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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