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聲請人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詳載「各張股票號碼、股數及張數」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請就各張股票號碼之股數一一列出,勿列在一起)。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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