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竹簡字第三五六號
原告東大智財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良謀 原告甲0000000000標事務所
住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盧欣怡 住被告誠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莊月清 住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專利委辦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本委辦契約有關之爭執、疑義及糾紛,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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