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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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丙○○、丁○○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乙○○、甲○○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