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折合銀元貳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玖拾叁點柒元,折合新臺幣捌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