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兼法定丁○○代理人被告兼法定甲○○代理人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