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東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內容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