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9號聲明人 陳文成 上列聲請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文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46號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刑事聲明異議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李錦樑法官劉興浪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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