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1號聲請人 吳全恩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全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抗告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王敏慧法官鄭水銓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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