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5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原名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