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930號、98年度偵字第4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甲○○被訴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丙○○於民國98年12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乙份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3930號98年度偵字第4201號被告甲○○女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16之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丙○○之妹,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98年8月11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基隆市○○○路○○巷○○號3樓,因恐丙○○遭詐騙集團詐騙而阻止丙○○講電話,引起丙○○不悅,進而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與丙○○互相拉扯,致丙○○受有右上臂、右前臂瘀血、右肘1公分撕裂傷、左肘0.5*0.5公分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丙○○訴請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之供述。│被告承認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丙○○發生爭執,進而互││││相拉扯等情。│├──┼─────────────┼─────────────┤│2│告訴人丙○○之指訴。│上開犯罪事實。│├──┼─────────────┼─────────────┤│3│同案被告 高德旺 之證述。│被告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有與告訴人互相拉扯│├──┼─────────────┼─────────────┤│4│證人即同案被告 林邱阿琴 、何│被告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發│││ 水蓮 之證述。│生爭執。│├──┼─────────────┼─────────────┤│5│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佐證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且│││念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告訴人所受之傷害均在雙手手│││診斷書1份。│臂、手肘等處,可佐證係與被││││告互相拉扯造成。│└──┴─────────────┴─────────────┘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檢察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