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75號上訴人 薛釗士
薛靜枝 薛瑞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上訴人 薛澤鑫
薛恭貴 薛憲秋 薛人傑 薛淑惠 薛藍宇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複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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