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原告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恩惠被告 蘇隆程
林香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隆程、林香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請求被告返還二台機械式車台停車位之市場交易價值】,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將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暫徵收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損害賠償,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因之,此部分無庸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