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廖重錩 送達代收人 廖述堂 被告 梁游問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5000元(45000元×7=3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