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三七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零點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因持有人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五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淨重為○.六八公克(包裝重為○.八四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二一二九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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