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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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董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夢琪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所生,
而兩造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第14條已約定:「…因本契約
發生之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玉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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