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原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選字第1號上訴人 高萬年 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原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張軒豪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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