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游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1月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馬竹君┌───────────────────────────────────────────────────────────────┐│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枝發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行│游玉玲│103年11月20日│82,2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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