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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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林傭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高雪琴┌──────────────────────────────────────────────────────────────┐│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劉新川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林傭修│104年1月1日│341,300元│A00000000│││1││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