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債權人 張秀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美宏林瑞麟 之繼承人、 林美妃 即林瑞麟之繼承人、 林美君 即林瑞麟之繼承人、 林勝庸 即林瑞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關於被繼承人林瑞麟繼承相關之全部資料含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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