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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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50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貳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分別於:①民國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
同)十五萬元整為限。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
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一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
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②又
於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向被告借款額度二十五萬元,借款期間
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八十四期年金法本
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固定計付,被告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
時償還其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被告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如上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上開借款除已分別繳至九十五年三月
十四日及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分迄今
未清償,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起訴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
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七萬四千一百六十五元,及其
中一十五萬元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四年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二十二萬四千一百六十
五元自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嗣於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當庭以言詞就訴之聲明
第一項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七萬三千五百五十九元
,及其中一十四萬九千三百九十四元自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二十二萬四千一百六十五元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五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經核上開訴之變更,並未變更訴訟標的
,而僅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
更,自合於上開規定,合先敘明。
㈢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
現金卡約定事項、存放款總額查詢表、繳款明細查詢表、大
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大眾銀行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事項、放款客戶資料查詢表、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
紀錄查詢表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
第三項、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
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㈤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四千零八十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㈥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