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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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301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28,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向本豐原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林